市政协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要求,结合现行中央及省、市的有关规定与市政协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坚持财务公开制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制度,保障工作需要,量入为出,坚持预算约束,杜绝铺张浪费。
第三条 每年财政预算下达后,由办公室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机关预算经费和主席会议的决定核定各委室经费包干使用基数,建立收支台帐备查;每半年报告一次收入、支出执行情况。
第四条 年度决算由主席或主席会议审查后报出,并按规定公示公开,重大专项收支单项报告。
第三章 实行预算管理和财务统管制度
第五条 财政预算及机关包干经费指标一经下达,具有刚性约束力,各工作办事机构应严格执行。
凡当年未列入预算的工作(或项目)不得启动,专项预算未到位的(特殊情况除外)不予启动,使用预算经费应按工作进度办理,年度预算总额不得突破。
第六条 机关一切财务收支纳入会计核算,在秘书长会议领导下,由办公室统管,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监督;各工作、办事机构不得擅自收费、坐支、截留和私设“小金库”。经费支出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授权、分级审批”。
第四章 严格经费支出与报销审批程序
第七条 机关经费支出在30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30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大额开支(预算内的例行开支除外)报主席同意后由秘书长会议研究确定。市政协领导工作经费、各委室预算包干经费的开支分别由市政协领导、各委室主任初审后,按照前面规定程序审核、审批。
第八条 收入、支出初办程序为:资产租赁、变卖收入及代收代支的水电气等款项,由办公室后勤保障科承办,财务人员审核后报主任审查确定。
第九条 机关公共资金及办公室的各项支出由办公室相关科室承办并签字,经财务人员、副秘书长(副主任)审核后送办公室主任审批报销或签送秘书长审批。
第十条 各委室包干及专项经费支出,由相关经办人整理票据并签字,经财务人员审核、委室(项目)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汇总,定期送办公室主任审批报销或签送秘书长审批(单项支出1万元以上的须报分管副主席核审)。其它项目或专项工作经费可比照办理。
第十一条 各类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由经办人和审批人负责;财会人员负责对支出的合规性及票据(含附件)的完整性、资金的使用进度把关;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分别就各类经费的预算额度进度负责并对其合规、合理性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日常开支管理。
(一)基建投资、大型维修项目、固定资产购置、转让、变卖等实行个案会审会结,分级审批,资产管理、使用、报废报损等按《市政协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二)办公用品(用具)由机关统一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分批领用(即时报销)办法。属文秘类的由秘书科提出计划,其它类由后勤保障科提出计划,经办公室领导审核后,后勤保障科负责购买、保管、发放,易耗或零星物品由2人同行购买,大额或集中购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所有物品进行出入库登记,建立购用存台帐,定期盘存、年底公示。
(三)各委室的电话费、电脑网络费及电脑、空调等设施设备在规定使用期内的维修费由办公室统一审查结算,定期分解进入委室包干经费台账。
(四)差旅费按市财政局南财行〔2014〕4号及南财行〔2016〕6号文件规定的住宿、补助标准执行,预借出差费须限时结算归还。出差费由供给关系所在单位报销,确有困难,不足部分可用专项工作经费调剂解决。
(五)办公用水电气由后勤保障科管理、结算;出租房屋、门面的水电气费原则实行单表单结,未实行单表的全额代收代支(含公摊费),水电维修由业主负责。
(六)市政协各类会议按《市政协机关会务工作规范》分四类进行管理和承办,会议经费开支标准、范围等按南委办发〔2014〕14号文件对应类别执行,实行个案预算、结付。
(七)车辆燃修费按《市政协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实施办法》执行,车辆维修定点,费用由后勤保障科(车队)、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查;燃油费、路桥费、驾驶员出车补助费等按市上统一规定报销。各委室公务用车实行统一调派,据实登记公里数,按成本价计入委室包干经费台账。
(八)公务接待按南委办〔2014〕13号文件的要求实行统一标准、程序、范围、对口陪同的办法,具体按《市政协机关公务接待细则》办理。
(九)职工按政策享受的各种政策补贴、福利由办公室人事科核定,财务室、机关工会专项发放。
(十)离退休老同志和在职职工生病住院或遇特殊困难,机关统一安排一次慰问看望,原则上职工一般生病住院慰问费控制在单次500元以内,因病手术住院慰问费控制在单次1000元以内;离退休老同志和在职职工去世慰问费标准为2000元,职工直系亲属(指职工父母和配偶父母)丧葬慰问费为1000元;离退休老同志和在职职工困难补助金额为500-2000元。(参照国家人事资料网《员工住院慰问管理办法》)
(十一)委室聘用(上挂、实习)人员由机关统筹安排,待遇标准由机关统一确定。
第五章 落实内控制度,坚持财务分析
第十三条 机关所有干部职工未经集体研究或批准,不得以机关或部门名义对内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或提供担保,不得以公有资产进行抵押、质押、融资等。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不得因私借、占用公家资金、财物,因公借用的要限时结算归还。
第十五条 办公室及其相关科室是机关资金、财物的管理责任人,必须尽职尽责认真执行各项法规及相应的财务制度、工作纪律,建立健全资金、物资管理台账,严格公务卡与银行账款结算制度,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规定,做到对外结算即时,对内日清月结,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办公室要定期公布收、支、余账目,坚持财务分析,即时研究并出台增收节支措施,积极为领导提供管好用好机关财物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机关干部职工及财务监管、审批责任人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纪委和司法部门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南政协办〔2014〕6号文及同本《办法》有抵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