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政协重点提案跟踪督办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人民政协提案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大提案办理工作的跟踪督办督查力度,推动提案的办理落实,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政协南充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南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南委办〔2012〕4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重点跟踪督办提案的遴选范围
(一)上一年度列入主席会议督办的重点提案;
(二)由市政协提案工作部门从上一年度交付办理的提案中遴选出若干件事关全市工作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建议措施具体可行且办理结果属于“B”类的提案,报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并确定为跟踪督办备选重点提案;
(三)提案者对办理结果反馈“不满意”的提案;
(四)提案者多次提出、承办部门反复办理的提案。
第三条 重点跟踪督办提案的确定
在每年市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一个月内,由提案委员会汇总各方意见,研究制定市政协年度重点督办提案和重点跟踪督办提案(草案)提请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并以市政协办公室文件名义将审定方案通知相关承办单位、提案者和有关专委会,同时对办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四条 重点跟踪督办提案方式
(一)主席会议重点跟踪督办提案主要采取主席会议成员集体督办和由市政协分管副主席牵头督办两种形式进行。主席会议成员集体督办重点提案,由主席会议全体成员、各专门委员会、民主党派以及委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市政协主席会议跟踪督办的重点提案,可根据提案内容和办理工作实际,采取召开督办协商座谈会、专题调研、带案视察、专题通报、回访巡视、民主评议、走访承办单位等方式进行跨年度跟踪督办。
(二)市政协专门委员会每年应至少跟踪督办1件与本专委会业务相关的重点提案,由市政协分管副主席带领相关的专门委员会、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提案者和委员代表等人员参加。要坚持把跟踪督办提案与开展调研视察活动结合起来,与加强对口联系和对口协商工作结合起来,与开展民主评议活动结合起来,确保跟踪督办提案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跟踪督办组织实施单位要积极配合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提案跟踪督办方案,细化办理举措,密切加强与各方沟通协商,主动征询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的意见,促进提案的务实高效办理。
第五条 重点提案跟踪督办工作的考核评价
(一)由市政协提案委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开展重点跟踪督办提案联合评估检查工作,严格加强对提案办理过程和结果的监督考评,并将其考评结果纳入承办单位办理目标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评选表彰先进承办单位的重要依据。
(二)市政协专委会跟踪督办的重点提案,在跟踪督办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写出跟踪督办情况总结报告,送分管领导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协办公室应将各专门委员会参与重点提案跟踪督办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本办法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